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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(一) 根据我部《关于印发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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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1-27 20:36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(一)
根据我部《关于印发二 OOO 至二 OO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、修订计划的
通知》(建标【2001】87 号)的要求,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《住宅装饰装
修工程施工规范》,经有关部门会审,批准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 GB 50327-2001,自
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。其中,3.1.3,3.1.7、3.2.2、4.1.1、4.3.4、4.3.6、4.3.7、
10.1.6 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
术内容的解释,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2001 年 12 月 9 日
1 总 则
1.0.1、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,保证工程质量,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
全,保护环境,维护公共利益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、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。
1.0.3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,
规范的规定。
2 术 语
2.0.1、住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
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,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,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,
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。
2.0.2、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
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、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
现象。
2.0.3、基体 primary structure
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。
2.0.4、基层 basic course
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。
3 基本规定
3.1 施工基本要求
3.1.1、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,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,了解物业管理
的有关规定。
3.1.2、各工序,各分项工程应自检、互检及交接检。
3.1.3、施工中,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;严禁损坏受力钢筋;严禁超荷载
集中堆放物品;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。
3.1.4、施工中,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。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;
严禁擅自拆改燃气、暖气、通讯等配套设施。
3.1.5、管道、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,必须同步
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。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。涉
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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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.6、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、劳动保护、防火、防毒的法律,法规。
3.1.7、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。
2、安装、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,应由电工完成。
3、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。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
连接。
4、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、易爆物品堆放地。
5、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。
3.18、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。
2、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、滴漏。
3、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。
3.1.9、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。
2、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、管理。
3、应控制粉尘、污染物、噪声、震动等对相邻居民、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
及危害。
4、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,封堵紧急出口。
5、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,避开公共通道、绿化地、化粪池等市政公用
设施。
6、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,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。
7、不得堵塞、破坏上下水管道、垃圾道等公共设施,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
识。
8、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。
3.2 材料、设备基本要求
3.2.1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
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3.2.2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。
3.2.3、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、防腐和防蛀处理。
3.2.4、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进行验收。主要材料应
有产品合格证书,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。
3.2.5、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。
3.2.6、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。
3.2.7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。
3.3 成品保护
3.3.1、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,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。
2、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、墙、扶手、楼道窗户及楼道门。
3.3.2、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:
1、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、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、成品。
2、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。
3、对邮箱、消防、供电、电视、报警、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4 防火安全
4.1 一般规定
4.1.1、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,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。
4.1.2、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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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222)的规定。
4.2 材料的防火处理
4.2.1、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,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,阻燃剂的干含量应
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。
4.2.2、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。涂布至
少分两次进行,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,涂布量应不小于
500g/㎡。
4.3 施工现场防火
4.3.1、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。施工现场不得大
量积存可燃材料。
4.3.2、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,应避免敲打、碰撞、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。
配套使用的照明灯、电动机、电气开关、应有安全防爆装置。
4.3.3、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,应随时封闭其容器,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
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。
4.3.4、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,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,
并设专人监督。
4.3.5、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,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。
4.3.6、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。
4.3.7、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、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
割。
4.4 电气防火
4.4.1、照明、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、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
装修材料时,应采用岩棉、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。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
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,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。
4.4.2、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。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
(含 B2 级)的装修材料上。开关、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。
4.4.3、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,不得直接使用
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。
4.4.4、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,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
级 PVC 管保护,导线不得裸露。
4.5 消防设施的保护
4.5.1、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、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,并且不应
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,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。
4.5.2、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。
4.5.3、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、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
的吊管架固定。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。
4.5.4、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,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
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。
4.5.5、喷淋管线、报警器线路、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。
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
5.0.1、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:氧(222Rn)、甲醛、氨、苯和总挥
发性有机物(TVOC)。
5.0.2、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《民用建
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(GB50325-2001)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、设计、施
工应选用低毒性、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。
5.0.3、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,可按有关规定对 5.0.1 条的内容全部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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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进行检测,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.0.3 的要求。
表 5.0.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
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
氡(Bq/m3) ≤200
甲醛(mg/ m3) ≤0.08
苯(mg/ m3) ≤0.09
氨(mg/ m3) ≤0.20
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(Bq/m3) ≤0.50
6 防水工程
6.1 一般规定
6.1.1、本章适用于卫生间、厨房、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。
6.1.2、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。
6.1.3、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。
6.1.4、防水工程应在地面、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。其施工方
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,规范的有关规定。
6.1.5、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,并保持通风。
6.1.6、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,并宜在 5℃以上。
6.1.7、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。
6.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
6.2.1、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,并应有产品合格证
书。
6.3 施工要点
6.3.1、基层表面应平整,不得有松动、空鼓、起沙、开裂等缺陷,含水率应符
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。
6.3.2、地漏、套管、卫生洁具根部、阴阳角等部位,应先做防水附加层。
6.3.3、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,高出地面 100mm;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
低于 1800mm。
6.3.4、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,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,表
面应平整,不得有空鼓、裂缝和麻面起砂,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。
2、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、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6.3.5、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,不得漏刷。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。
2、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,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。两层以上玻纤
布的防水施工,上、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 1/2。
7 抹灰工程
7.1、一般规定
7.1.1、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。
7.1.2、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,五脱层、空鼓。
7.1.3、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。
7.1.4、室内墙面、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。设计无要求时,
应采用 1: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,其高度不应低于 2m,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。
7.1.5、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 24h 后进行养护。抹灰层在凝结前,应防止快
干、水冲、撞击和震动。
7.1.6、冬期施工,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 5℃;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
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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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2、主要材料质量要求
7.2.1、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、普通硅酸盐水泥,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
32.5。
7.2.2、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。
7.2.3、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。
7.2.4、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,砂子使用前应过筛,不得含有杂物。
7.2.5、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。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
少于 3d。
7.3、施工要点
7.3.1、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砖砌体,应清除表面杂物、尘土,抹灰前应洒水湿润。
2、混凝土,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 1:l 水泥砂浆(加适量胶粘
剂)。
3、加气混凝土,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,边抹强度不大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。
7.3.2、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7.3.3、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。抹灰应分层进行,每遍厚度宜为 5~7mm。抹
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 7~9mm。当抹灰总厚度超出 35mm 时,应采取
加强措施。
7.3.4、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,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
层;用石灰砂浆抹灰时,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。
7.3.5、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。
7.3.6、水泥砂浆拌好后,应在初凝前用完,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。
8 吊顶工程
8.1、一般规定
8.1.1、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。
8.1.2、吊杆、龙骨的安装间距、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后置埋件、金属吊
杆、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。木吊杆、木龙骨、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、防火、
防蛀处理。
8.1.3、吊顶材料在运输、搬运、安装、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,防止受潮、变
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。
8.1.4、重型灯具、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。
8.1.5、吊顶内填充的吸音、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应
有防散落措施。
8.1.6、饰面板上的灯具、烟感器、喷淋头、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、美
观,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。
8.1.7、吊顶与墙面、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8.1.8、搁置式轻质饰面板,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。
8.1.9、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。
8.2、主要材料质量要求
8.2.1、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。饰面板,金属
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。木吊杆、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
定。
8.2.2、饰面板表面应平整,边缘应整齐、颜色应一致。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
齐;胶合板、木质纤维板、大芯板不应脱胶、变色。
8.2.3、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。
8.3、施工要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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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3.1、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。弹线应清晰、位置应准确。
2、主龙骨吊点间距、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。当设计无要求时,吊点间距应
小于 1.2m,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 l%~3%起拱。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
高。
3、吊杆应通直,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 300mm。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,应
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。
4、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。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 600mm,在潮湿
地区和场所,间距宜为 300~400mm。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,接缝处次龙骨宽
度不得小于 40mm。
5、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。明龙骨系列
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 1mm。
6、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,固定在四周墙上。
7、全面校正主、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,连接件应错位安装。
8.3.2、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。
8.3.3、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、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。
8.3.4、暗龙骨饰面板(包括纸面石膏板、纤维水泥加压板、胶合板、金属方块
板、金属条形板、塑料条形板、石膏板、钙塑板、矿棉板和格栅等)的安装应符合下
列规定:
1、以轻钢龙骨、铝合金龙骨为骨架,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
定。
2、以木龙骨为骨架,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,胶合板可用铁钉固
定。
3、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、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。
4、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,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。
8.3.5、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,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。
2、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:纸包边宜为 10~15mm,切割边宜为 15~20mm;
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 8~15mm。
3、板周边钉距宜为 150~170mm,板中钉距不得大于 200mm。
4、安装双层石膏板时,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,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。
5、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,并不得使纸面破损。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
平。
6、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。
8.3.6、石膏板、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,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 15mm,螺钉问距宜为 150~
170mm,均匀布置,并应与板面垂直,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,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
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。
2、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,胶粘剂应涂抹均匀,不得漏涂。
8.3.7、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。
2、安装前应预先排板,保证花样、图案的整体性。
3、安装时,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,防止板材受压变形。
8.3.8、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:
1、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。
2、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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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,每边缝隙不宜大于 1mm。
4、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应采用软连接。
5、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,应有定位措施。
9 轻质隔墙工程
9.1、一般规定
9.1.1、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、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
工。
9.1.2、轻质隔墙的构造,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9.1.3、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,应轻拿轻放,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。应
防止受潮变形。
9.1.4、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,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 20~30mm 缝隙;
当用大理石、瓷砖、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,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,接缝应
严密。
9.1.5、板材隔墙、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、规格、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。
9.1.6、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。
9.1.7、接触砖、石、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。
9.1.8、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。现场配置胶粘剂,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
定。
9.2、主要材料质量要求
9.2.1、板材隔墙的墙板、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、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
合格证书。
9.2.2、饰面板表面应平整,边沿应整齐,不应有污垢、裂纹、缺角、翘曲、起
皮、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。胶合板不应有脱胶、变色和腐朽。
9.2.3、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(骨架)粘接必须牢固。
9.3、施工要点
9.3.1、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,沿地、墙、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,宽
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,弹线应清晰,位置应准确。
9.3.2、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、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,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。
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,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 1m。
2、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,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,
龙骨间距不宜大于 400mm。
3、安装支撑龙骨时,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,卡距宜为 400~
600mm,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 20~25mm。
4、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,低于 3m 的隔墙安装一道,3~5m 隔墙安装两道。
5、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、沿顶龙骨上时,应加横撑龙骨固定。
6、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9.3.3、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、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2、骨架横、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、加胶、加钉连接。
3、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。
9.3.4、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、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
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,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。
9.3.5、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:
1、石膏板宜竖向铺设,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。
2、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,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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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缝。
3、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,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。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
不得大于 200mm,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 300mm,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 10~15mm。
4、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。钉头略埋入板内,但不得损坏
纸面,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。
5、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。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 3mm
的槽口,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。
9.3.6、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。
2、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。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,钉距宜为 80~150mm,
钉帽应砸扁;采用钉枪固定时,钉距宜为 80~100mm。
3、阳角处宜作护角;
4、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,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200mm。
9.3.7、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墙位放线应清晰,位置应准确。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、牢固。
2、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。
3、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。
4、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。
5、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。
6、在板材隔墙上开槽、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,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
敲击。
9.3.8、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玻璃砖墙宜以 1.5m 高为一个施工段,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
再进行上部施工。
2、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。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。
3、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,表面平整,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。
9.3.9、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墙位放线应清晰,位置应准确。隔墙基层应平整、牢固。
2、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。
3、压条应与边框紧贴,不得弯棱、凸鼓。
4、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、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,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。
5、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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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4-3-19 13:05 , Processed in 0.180801 second(s), 26 queries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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